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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何老三与蒋石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老三,蒋石狼,刘秀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122号原告何老三,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蒋石狼(又名蒋石良),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志伟(特别授权),夏邑县司法局罗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刘秀云,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老三与被告蒋石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老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孟 敏审判员 徐静雷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永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