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林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在2008年相识,于2010年3月9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林某甲。结婚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但被告生育后,与原告父母产生家庭矛盾,最终在2011年5月带着孩子离家出走,原告在被告离家期间多次赴河南探望,希望被告能够回家共同生活,但被告拒绝,现原被告已经分居四年,被告一直拒绝与原告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维护原告权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林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林某某答辩:不同意离婚。而且我从来没有想跟他离婚。因为我不想孩子有一个残缺的家庭。我俩以前感情还可以,现在每次来都是跟我吵闹。但是这样子我还是不想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夏天自由恋爱相识,2010年3月9日在甘肃省高台县登记结婚。2011年3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林某甲。后被告因与原告父母发生矛盾,被告即离开甘肃,回河南娘家居住至今。期间,原告也曾回到河南要求被告回甘肃,但被告不同意回甘肃生活。而原告也不同意在河南居住生活。对此,双方产生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系通过自由恋爱相识而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又生育一女,虽然原、被告因居住地址不同导致夫妻感情产生嫌隙,但双方没有大的矛盾冲突,在对待夫妻两地分居事情上,只要夫妻双方相互关心、相互理解对方,加强沟通,双方的矛盾仍可得到解决。故对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请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开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