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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于辛宇申请执行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辛宇,李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于辛宇,男,42,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旭日A区1栋351号,身份证号码:150403197410110014.被执行人李晓东,男,37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锦绣花园小区14栋西单元11楼东户,身份证号码150403197903192011。本院依据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经依法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晓东在平煤古山矿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4)元民初字第47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晓东工资冻结,并由于辛宇凭身份证、裁定书支取。并从下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李晓东工资1500元,直至合计扣款额为41332元止,此款由于辛宇凭身份证、裁定书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志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