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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姚莲与陈道会、陆雷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莲,陈道会,陆雷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124-2号原告姚莲,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陈道会,女,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陆雷雷,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莲诉被告陈道会、陆雷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道会、陆雷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莲撤回对被告陈道会、陆雷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莲撤回对被告陈道会、陆雷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9元,依法减半收取1064.5元,由原告姚莲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浩代理审判员  鲁 艺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