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姚莲与陈道会、陆雷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莲,陈道会,陆雷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124-2号原告姚莲,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陈道会,女,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陆雷雷,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莲诉被告陈道会、陆雷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道会、陆雷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莲撤回对被告陈道会、陆雷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莲撤回对被告陈道会、陆雷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9元,依法减半收取1064.5元,由原告姚莲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浩代理审判员 鲁 艺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