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桃民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南昌市永豪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南昌市永豪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民胜建材有限公司,熊金玲,刘晓云,危桂云,熊美凤,龚辉,熊幼玲,熊永红,范荣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101号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地址: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013号。负责人:曾坚辉。被申请人:南昌市永豪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湖滨东路中段湖东安居第二小区10栋3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熊永红。被申请人: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电厂内(七三八七一部队)。法定代表人:熊金玲。被申请人: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洲西船住宅小区3栋1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危桂云。被申请人:南昌市民胜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二七南路岔道口金茂大厦C栋1单元802室。法定代表人:范荣建。被申请人:熊金玲,女,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申请人:刘晓云,男,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危桂云,男,汉族,1975年1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熊美凤,女,汉族,1973年9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龚辉,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熊幼玲,女,汉族,1977年6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熊永红,男,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范荣建,男,汉族,1970年9月17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与被申请人南昌市永豪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民胜建材有限公司、熊金玲、刘晓云、危桂云、熊美凤、龚辉、熊幼玲、熊永红、范荣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永豪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民胜建材有限公司、熊金玲、刘晓云、危桂云、熊美凤、龚辉、熊幼玲、熊永红、范荣建银行存款5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永豪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民胜建材有限公司、熊金玲、刘晓云、危桂云、熊美凤、龚辉、熊幼玲、熊永红、范荣建银行存款5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