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新民初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源新民初第193号原告张某某,身份号码xxx,女,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源县新站镇安合村。被告韩某某,身份号码xxx,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源县新站镇安合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杜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某、被告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1989年举行结婚仪式同居,于2014年5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生男孩韩xx,现已成年。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打仗,现已分居七个月,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共同财产位于安合村永安屯食杂店一处,砖平房3间、彩瓦房1间、四轮车1台均归被告所有,共同债务约10万元由被告偿还。被告辩称,其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述的共同财产和债务10万元也属实,共同财产不要求分割,均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亦由原告偿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1989年举行结婚仪式同居,于2014年5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生男孩韩xx,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吵架,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安合村永安屯砖平房3间、彩瓦房1间、四轮车1台,共同经营食杂店一处。共同债务有欠刘亚华青菜款25000元、欠韩少发10000元、欠张兆明10000元、欠张兆清7000元、欠彭甫春20000元、欠韩超10000元、欠永生批零店货款4000元、欠杜春雨批零店1000元、欠李德山冰棍款1800元、欠针织店1500元、欠马燕鱼钱1000元、欠影春水果店1000元、欠小马啤酒款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均经过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关于原、被告婚后的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因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价值相当,且共同债务均是经原告手所欠,故共同财产可均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亦均由原告偿还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二、共同财产有位于安合村永安屯砖平房3间、彩瓦房1间、四轮车1台、食杂店一处均归原告张某某所有;三、共同债务欠刘亚华青菜款25000元、欠韩少发10000元、欠张兆明10000元、欠张兆清7000元、欠彭甫春20000元、欠韩超10000元、欠永生批零店货款4000元、欠杜春雨批零店1000元、欠李德山冰棍款1800元、欠针织店1500元、欠马燕鱼钱1000元、欠影春水果店1000元、欠小马啤酒款3000元均由原告张某某偿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