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张 某 某 与 被 告 孙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713号原告:张某某,前郭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孙某某,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给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孙承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