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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程与太和县兴杰运输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程,太和县兴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16号原告:王程,男,汉族,1985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郭伟群,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和县兴杰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20132-7。法定代表人:韩振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乃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程诉被告太和县兴杰运输有限公司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程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9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王程负担。审 判 长  单 翔代理审判员  左轩翥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曼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