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水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荣申请执行汪真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汪真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水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陈荣,男,汉族。被执行人汪真学,男,汉族。关于陈荣申请执行汪真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水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汪真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真学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汪真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汪真学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汪真学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的工资收入564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