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青岛邦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许科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邦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许科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020号原告青岛邦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青玮,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英敏,系原告青岛邦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许科光。委托代理人王存鼎。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邦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许科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邦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邦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峰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人民陪审员 张晓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