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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2014东商初字(740)号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玉武,马占立,任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740号原告:柳玉武,男。委托代理人:孔令山,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占立,男。委托代理人:孙峰,阳谷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海军,男。委托代理人:吴雪光,阳谷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柳玉武诉被告任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原告只是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一名销售人员,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玉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鹏人民陪审员  XX阳人民陪审员  张 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