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2014东商初字(740)号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玉武,马占立,任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740号原告:柳玉武,男。委托代理人:孔令山,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占立,男。委托代理人:孙峰,阳谷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海军,男。委托代理人:吴雪光,阳谷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柳玉武诉被告任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原告只是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一名销售人员,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玉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鹏人民陪审员 XX阳人民陪审员 张 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