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一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常林与大连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庆峰、范庆功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一字第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再审申请人):王常林,男,汉族,1951年1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青云小区**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力,该公司董事长。原再审申请人:范庆峰,男,汉族,1974年6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航街道民富社区***组。原再审申请人:范庆功,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荣华社区64组荣华社区**号楼***号。再审申请人王常林与被申请人大连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再审申请人范庆峰、范庆功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系王常林对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齐民再终字第79号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吕庆华代理审判员 吕一由代理审判员 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