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晓丽与被执行人王振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丽,王振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805号申请执行人刘晓丽,女,43岁,汉族,无业,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执行人王振林,男,57岁,蒙古族,司机,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力。刘晓丽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振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公司存款0.83242万元。审判长 孟 和审判员 徐国文审判员 薛秉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志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