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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4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孙庭坤与韩修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庭坤,韩修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478-1号申请执行人:孙庭坤。被执行人:韩修海。本院作出(2014)明民一初第01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修海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修海的银行存款20554.34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