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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2549号原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化寺幸福家园11幢1705号。法定代表人彭素平,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纪雪松,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硕,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刘玉山,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刘睿,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双方因该协议产生争议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认可双方在《和解协议》中对本案管辖权的约定,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起诉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鉴于原告已申请将本案案由变更为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协议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就该《和解协议》发生的纠纷,有法可依,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亦同意移送,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天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进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