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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8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孙晓平、陶国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孙晓平,陶国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897-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号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马迁,行长。委托代理人冯锦珂,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楠,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孙晓平,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7号。公民身份号码:320106196309292060。被告陶国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孙晓平、陶国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5年4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对被告孙晓平、陶国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万一千九百四十二元,减半收取一万零九百七十一元,其他诉讼费五千元,以上共计一万五千九百七十一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涛代理审判员  刘红丽人民陪审员  白珺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