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执民字第4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罗祖霞与罗飞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祖霞,罗飞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491-1号申请执行人:罗祖霞。委托代理人:林晓辉。被执行人:罗飞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温泰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罗飞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飞虎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伍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罗祖霞支付借款人民币34075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740元,执行费5136元,但被执行人罗飞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飞虎的银行存款360925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609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永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