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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建丹与常健康、杜爱军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丹,常健康,杜爱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0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丹。委托代理人吴松,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健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爱军。上诉人李建丹因与被上诉人常健康、杜爱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红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爱民、代理审判员聂丽华参加的合议庭,并由书记员向晓琳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建丹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松、常健康、杜爱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建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朱红洲审 判 员  邓爱民代理审判员  聂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向晓琳核实二人是否同时到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