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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付艳芬与李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艳芬,李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付艳芬,女,1975年6月15日生,汉族,云南晋宁县人。被执行人李田,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艳芬与被执行人李田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田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3600.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执字第342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其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