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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商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少林与徐力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林,徐力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常商初字第321号原告:吴少林,农民。委托代理人:吴直耀(系原告父亲,农民。被告:徐力俊,居民。原告吴少林诉被告徐力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饲料款29740元及利息1070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徐力俊向原告吴少林购买猪饲料。同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单二张,确认其尚欠原告饲料货款共计29740元,定于2013年8月5日前归还,若逾期未还,按月利率2%计收利息。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索欠款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诉请如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力俊支付原告吴少林猪饲料价款297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被告徐力俊负担。审判员  叶根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