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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海红与刘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红,刘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王海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海峰,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腾魁,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闫文华,山西成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海红与被告刘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太原市晋源区南堰万水物贸城南外区66号,要求本案移送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王海红与被告刘明租赁(罐车)合同履行地为本省静乐县,原告起诉被告填写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被告地址为太原市晋祠路南堰新万水物贸城南外区66号与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太原市南堰万水物贸城南外区66号相一致。太原市南堰万水物贸城南外区66号属于本市晋源区,且被告对本院管辖提出异议,要求本案移送晋源区人民法院处理,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晋源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彩君人民陪审员  宋瑞兰人民陪审员  郑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谷苗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