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洪梅与向洪权,谢显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梅,向洪权,向阳,宋远琼,谢显文,谢琳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1531号原告张洪梅,女,生于1973年,汉族,住黔江区。被告向洪权,女,生于1955年,汉族,住黔江区。被告向阳,男,生于1976年,苗族,住黔江区。被告宋远琼,女,生于1982年,汉族,住黔江区。被告谢显文,男,65岁,苗族,住黔江区。被告谢琳蔚,女,苗族,住黔江区。原告张洪梅诉被告向洪权、谢显文、谢琳蔚、向阳、宋远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由于原告张洪梅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中提供被告向阳的地址不确切,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向阳的送达地址,故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洪梅对被告向洪权、谢显文、谢琳蔚、向阳、宋远琼的起诉。原告张洪梅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康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