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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三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东泥沽村村民委员会与高庆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东泥沽村村民委员会,高庆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初字第417号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东泥沽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东泥沽村。负责人张凤宝,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庆云,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庆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东泥沽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高庆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东泥沽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3元,由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东泥沽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宁培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