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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重庆桐群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慕泽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慕泽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1439号原告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32370-7。法定代表人罗晓燕,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焕廷,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慕泽学。委托代理人谯勇军,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慕泽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