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碎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8民初1720号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145827746X。法定代表人:叶为民,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秀娟,女,系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傅建炜,男,系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吴碎军,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吴碎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5月18日尚欠期内利息为3307.69元、复利107.55元;逾期利息:从2017年5月19日起按月利率8.44625‰加收50%罚息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合同及履行情况如下表示:贷款人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吴碎军合同名称文信联城南(2015)循借字第8621120150009379号《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签订时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借款额度期限2015年5月20日-2017年5月19日借款额度人民币5万元发放方式文信联城南(2015)循借字第8621120150009379号《个人循环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eqoac(○,2)发放时间2016年5月19日涉案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借款利率月利率8.44625‰借款期限2016年5月19日-2017年5月18日还款方式按季付息,每季未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合同履行情况借款人吴碎军偿还借款利息1816.36元,截止至2017年5月18日,尚欠借款本金5万元、期内利息3307.69元、复利107.55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期内利息、复利共计为3415.24元;逾期利息从2017年5月19日起按月利率8.44625‰加收50%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1元,由被告吴碎军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吴正德人民陪审员李绍云人民陪审员赵志光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李晶晶代书记员林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