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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穆永卫与隋洪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永卫,隋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793号申请执行人穆永卫,男,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青岛路中段。被执行人隋洪涛,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永卫与被执行人隋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67460元,被执行人履行75000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307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执行费1111元,由被执行人隋洪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