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林骁与陈治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骁,陈治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974号申请执行人林骁。被执行人陈治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骁与被执行人陈治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治銮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腾空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怡和城市家园18幢106室房屋;二、被执行人陈治銮交纳执行款81038元;三、负担本案诉讼费582元,申请执行费11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腾空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怡和城市家园18幢105室房屋,但发现被执行人陈治銮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治銮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治銮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同时发现车牌号为浙C×××××英菲尼迪G25牌小型轿车一辆系被执行人陈治銮所有,本院已在另案中裁定查封(扣押)该车,但因该车下落不明而无法实际查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973号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治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9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