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张某。被告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依法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余 雷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人民陪审员 赵清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