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郑丽娟与莆田市荔城区延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娟,莆田市荔城区延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2147号原告郑丽娟,女,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陈真夫,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益航,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延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丽娟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延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丽娟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元招人民陪审员 蒋盈盈人民陪审员 李竽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