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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99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9年4月4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李某,男,汉族,1972年4月16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振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199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1999年与被告在宁县南义乡办理了结婚手续。后生育一女孩,现年13岁。原、被告虽然婚前接触时间较长,但结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不照顾孩子,不尊重老人,对原告不信任,限制原告的社交范围,失去了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尊重,现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轿车一辆,价值5万元,银行存款25万元)。西峰区西大街231号102室住宅楼判归原告所有,家中其他共同财产合理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讲的不完全是事实,我们夫妻在一起生活十多年了关系一直很好,我对家庭是负责的,我工资除交完水、电费外全部交给原告,我挣的每一分钱都拿回家里,原告说我不信任她,我能把两套楼房的房产证户名放在原告的名下吗?我为这个家付出了很多,结婚这么多年了我们没有什么大的矛盾,不应该走这一步,也没有到离婚的地步,我坚决不离婚。如果有错误我坚决改正。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1999年1月23日在宁县南义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2年1月14日生育一女孩,名叫李颖,现在读初中一年级。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夫妻关系较好,近年来,因家庭生活琐事闹过矛盾。因为被告跟踪原告而产生了矛盾,2015年3月12日,原告在没有和被告吵架的情况下私自离家出走居住在娘家未回,2015年4月9日被告还给原告生活费1万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至登记结婚,长达十多年,且生育一女,虽然在共同生活当中,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被告表示有错误改正错误。为了家庭的稳定和谐,需要双方进一步加强沟通,克服自己的缺点,多一些理解,则会增进夫妻感情,以维系婚姻家庭的共同生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振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