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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桂荣与李学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荣,李学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97号原告李桂荣,1963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李建斌,1950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李学龙,1976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汪雪,黑龙江泰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荣与被告李学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荣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桂荣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桂荣负担。审 判 长  董益峰代理审判员  刘兆兴人民陪审员  康轶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