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桂荣与李学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荣,李学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97号原告李桂荣,1963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李建斌,1950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李学龙,1976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汪雪,黑龙江泰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荣与被告李学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荣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桂荣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桂荣负担。审 判 长 董益峰代理审判员 刘兆兴人民陪审员 康轶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