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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夏多良与杨兴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多良,杨兴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295号原告:夏多良。委托代理人:陈克强,湖州市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多良与被告杨兴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兴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多良撤回对被告杨兴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6元,由原告夏多良负担。审 判 员 沈怡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范 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