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睢民初字第0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盖千瑞与被告商丘市三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志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千瑞,商丘市三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志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睢民初字第01835号原告盖千瑞,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陈威、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照路、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三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郭保林,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峰,商丘市梁园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博,男,成年人,住民权县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盖千瑞与被告商丘市三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志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盖千瑞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盖千瑞以证据暂时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千瑞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盖千瑞负担。审判长 王青田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田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詹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