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秀杏、黄秀云等与黄俊凯、黄秀妮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471号原告黄秀杏,农民。原告黄秀云,农民。原告黄秀香,农民。原告黄秀令,农民。被告黄俊凯,农民。被告黄秀妮,农民,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保安村那照屯34号。第三人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保安村那照屯村民小组。负责人黎贵武,该村民小组组长。本案在审理黄秀杏、黄秀云、黄秀香、黄秀令诉被告黄俊凯、黄秀妮、第三人百色市右江区保安村那照共有纠纷一案中,因上述四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本案诉讼费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412元,由原告黄秀杏、黄秀云、黄秀香、黄秀令负担。审判长吕泽华审判员岑高人民陪审员黄陆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韦羽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