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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71号罪犯李明,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6日作出了(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6日以(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1年9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李明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6.5分,劳动改造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圆满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99.82%。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的刑期从2005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该犯自2011年9月减刑后,于2011年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1年12月28日被评为2011年监狱积极分子;2012年6月29日、7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监狱积极分子;2013年3月12日被评为2012年度省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31日、7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6月30日、7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本院认为:罪犯李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准予减刑二年,刑期自2005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