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宜昌昊远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昌昊远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226号申请人宜昌昊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尾笔工业园区(城东)。法定代表人李艳,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忠凯(一般代理),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357号田园商务大厦802、803室。法定代表人王湘辉,经理。申请人宜昌昊远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宜昌昊远商贸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李艳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宜都市陆城城河大道59号14幢302号房屋、周开松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宜都市陆城杨守敬大道(锦绣江南8号楼)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昊远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宜昌昊远商贸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李艳名下位于湖北省宜都市陆城城河大道59号14幢3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宜都房权证字笫000293**号,建筑面积119.19平方米)、周开松名下位于湖北省宜都市陆城杨守敬大道(锦绣江南8号楼)房屋(所有权证号:宜都房权证字笫13040**号,建筑面积173.57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