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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金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金某,女,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胡某,男,住柳州市。本院在执行金某申请执行胡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金某书面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3)城中民一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秀耀审 判 员 李健海审 判 员 林鸣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映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