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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执恢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昌洲与王世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洲,王世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恢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王昌洲。被执行人王世贵。申请执行人王昌洲与被执行人王世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秭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昌洲于2005年7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05年12月1日向申请人发放了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人王昌洲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王世贵偿还借款51800元及利息。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王世贵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昌洲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世贵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及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王昌洲的执行标的借款51800元及利息没有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昌洲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鄂秭归执恢字第000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王昌洲在发现被执行人王世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凭本裁定书及执行依据等材料,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建审判员 余卫华审判员 袁文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