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田银诉被告向美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68号原告田某,男,1963年5月1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向某某,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小学文化。本院审理的原告田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田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因本案系诉前调解,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田代飞人民陪审员 田将树人民陪审员 田 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