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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田银诉被告向美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68号原告田某,男,1963年5月1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向某某,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小学文化。本院审理的原告田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田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因本案系诉前调解,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田代飞人民陪审员  田将树人民陪审员  田 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