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初字第0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2461号原告黄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袁文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赛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