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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城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段海宽与付国永、韩晓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海宽,付国永,韩晓鸣,张小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140号原告段海宽,男,1987年5月21日生,汉族,工人,住。被告付国永,男,1984年7月15日生,汉族,工人,住。被告韩晓鸣,男,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工人,住。被告张小磊,男,1980年9月6日生,汉族,工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海宽诉被告付国永、韩晓鸣、张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海宽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海宽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对此应予准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海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水喜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司志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晓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