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城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段海宽与付国永、韩晓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海宽,付国永,韩晓鸣,张小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140号原告段海宽,男,1987年5月21日生,汉族,工人,住。被告付国永,男,1984年7月15日生,汉族,工人,住。被告韩晓鸣,男,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工人,住。被告张小磊,男,1980年9月6日生,汉族,工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海宽诉被告付国永、韩晓鸣、张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海宽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海宽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对此应予准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海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水喜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司志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晓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