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二排、王振等与周俊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张二排,农民。原告王振,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耀军,昌黎县泥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俊亮,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5号,下简称保险公司。原告张二排、王振诉被告周俊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二原告以诉状书写中存在事实描述错误及瑕疵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二排、王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卢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徐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