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罗强与郝金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强,郝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罗强,男。被执行人郝金亮,男。申请执行人罗强与被执行人郝金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罗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金亮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罗强医药费等合计人民币4065.6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元及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郝金亮已于2015年5月19日自行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洪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德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