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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韩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辛刑初字第76号公��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住栾城县某村,2014年6月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0日经辛集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诉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凤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韩某伙同赵某、尹某、郎某、(均已判刑)段某、(在逃)在张某(已判刑)、聂某(另案处理)的带领下,到辛集市一村庄的赌局上参与赌博,韩某赢了2万元。2014年6月3日,被告人韩某到辛集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的行为��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韩某伙同赵某、尹某、郎某、(均已判刑)段某、(在逃)在张某(已判刑)、聂某(另案处理)的带领下,到辛集市一村庄的赌局上参与赌博,韩某赢了2万元。2014年6月3日,被告人韩某到辛集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证明。2、同案犯供述与辩解:张某、尹某、赵某、郎某、聂某、段某的讯问笔录。3、被告人韩某供述、4、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赌局上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量刑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赌博所得的二万元应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韩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能够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韩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二、依法��缴被告人韩某违法所得二万元。(已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乔喜来审判员  王华勇审判员  张丽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冬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