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郑海与珠海市好百年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好百年家居有限公司,郑海,唐广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好百年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华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水越,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丹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海斌,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红伟,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唐广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丹阳,男,汉族,1985年5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土关垭镇杜家湾村*组,身份证号码4203811985********。上诉人珠海市好百年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百年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郑海、原审第三人唐广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4月27日,郑海在好百年公司的柜台订购家具。双方于好百年公司的《订货单》确认,郑海订购非洲酸枝衣柜2个、书柜1个、花架1个、包柜1个,规格为特订,货款总价为9万元,交/提货日期为2013年7月,交/提货地址为拱北联安路1号1单元902房。《订货单》上面“温馨提示”处第(2)项载明,本单据需加盖本商场收银章,方为有效。《订货单》“备注”处注明,商场与顾客双方特别协商约定如下条款:(1)在未付清货款前,上述货物仍属商场所有。(2)顾客订货需交纳预付款。在商场交货或顾客提货前,顾客必须付清全部货款。约定交/提货期限届满顾客没有付清全部货款的,视为顾客退货,所交预付款不予退还。(3)顾客自开具订货单和销售单之日起七天内,非因货物质量问题退货,应当按货值的5%(未送货商品)或10%(已送货商品)赔偿商场或货物供应商为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特殊订做货物不予退货。顾客因商场逾期交货要求退货的,预付款如数退还,商场无需支付其它补偿或赔偿费用。同日,郑海向好百年公司支付3万元预付款并确认了上述货物的具体规格尺寸。好百年公司在《订货单》上加盖了“珠海市好百年家居有限公司现金收讫”字样的印章,《订货单》左上角印有“好百年家居”的字样。2013年8月19日,郑海与好百年公司的工作人员手机短信协商郑海订购家具之事。郑海称:“陈小姐,你方不讲诚信,我订的是红酸枝看料后加工,我方选色油漆,7月交货,你方一拖再拖不给看料,自作主张加工上了色漆,用杂料加工,我不能接受,现要求退款”。陈小姐回复:“郑先生,我7月份就已经给你发了地址,你没看到也没给我电话,我们也不能放着不做嘛,只有尽快完成给你交货。”郑海回复:“那偏的地方找不到,我再三说,你说老板忙8月10日才带我看,一去看已做完上色。”陈小姐回复:“我那时是以为你已经去看了,但没见你的消息所以才打电话给你的。”之后双方又数次短信来往,直至2014年10月14日,好百年公司发短信给郑海称:“郑先生,你好!你订的产品做好并且已摆放在商场,如有时间请来验收。”另查,好百年公司主张其与唐广成签订《柜台租赁合同》,唐广成在好百年公司处设立专柜交销售家具,双方系房至租赁合同关系,郑海是向唐广成订购家具,与好百年公司无关。好百年公司提供了《柜台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唐广成对合同真实性认可。原审法院认为,好百年公司与唐广成双方虽然确认双方存在柜台租赁关系,但郑海是在好百年公司的商场内订购家具,在郑海订购家具后,由好百年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出具确认交易的凭证《订货单》并收取郑海的预付款3万元,因此,买卖关系应当是发生在郑海与好百年公司之间,好百年公司主张其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郑海系与唐广成发生的交易,原审法院不予采纳。至于好百年公司与唐广成之间关系,是好百年公司与唐广成之间的关系,不影响郑海向好百年公司主张权利。好百年公司向郑海出具的《订货单》,记载了郑海购买的货物数量、价格、付款时间和交货地点等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应当遵守《订货单》约定的义务。从《订货单》的约定来看,交货地点在拱北联安路1号1单元902房,即郑海的地址,故交货方式应为好百年公司送货,而交货时间为2013年7月。因此,好百年公司应当在2013年7月将郑海订购的家具送至上述地址交付给郑海,但好百年公司并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家具送到指定地点。好百年公司辩称其在2013年7月已制作完成家具,但是没有证据证明,从郑海和好百年公司来往短信来看,只能证明郑海在2013年8月10日到制作家具的现场看家具时,家具已经完成上色,但此时已经超过双方约定的交货期,且好百年公司并未将家具送至双方确认的交货地点。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好百年公司逾期未能按时交付家具,构成违约。至于好百年公司辩称郑海未付清货款,故郑海构成违约。但从本案的证据来看,不能反映好百年公司在2013年7月交货期内已制作好家具并可以准时交货,故郑海未支付余款并无不妥。综上所述,郑海请求好百年公司退还预付款3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判决好百年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郑海支付人民币3万元及其利息(从2013年4月27日计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592元,由好百年公司负担。原审被告好百年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第一,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好百年公司将柜台租赁给唐广成,对租用的柜台进行统一管理,代为收货款,每月月结时将收取货款转给唐广成,故好百年公司与唐广成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郑海与唐广成才是真正的买卖合同关系,好百年公司对合同内容和履行情况并不知情。第二,原审判决好百年公司返还预付款3万元及利息,与《订货单》约定不符。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审法院判决好百年公司承担返还预付款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且郑海向唐广成购买的货物是定做货物,订货单约定特殊订做货物不予退货,顾客因商场逾期交货发生退货的,预付款如数退还,商场无需支付其他补偿或赔偿费用。从手机短信内容可见,好百年公司已经具备交货条件,因唐广成未去看货,所以好百年公司对家具上了色。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原判,改判好百年公司无须退还唐广成3万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唐广成负担。被上诉人郑海二审口头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定制家具是给郑海儿子结婚用的,郑海曾多次催促好百年公司交货,签订合同后,备注第二条约定货到付款,因为家具在2013年7月份未制作出来,好百年公司也未要求郑海交款。短信的内容是在郑海要求解除合同之后,好百年公司才发出这些短信,属于编造。原审第三人唐广成述称,合同备注第三条约定,特殊定制货物不退货,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各方二审中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订货单载明为该单据为“好百年家居”订货单,订货单上加盖了“珠海市好百年家居有限公司现金收讫”印章,郑海支付价款亦是转账至好百年公司的账户,故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双方为好百年公司和郑海,证据充分。好百年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卖方应为唐广成,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好百年公司主张,订货单约定特殊订做货物不予退货,郑海购买的是特订货物故不能退货。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是好百年公司未如期交货,而非郑海收货后退货。好百年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2013年7月份家具已制作完成,也无证据证明好百年公司通知郑海收货但郑海拒收,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好百年公司未依约交货,判令好百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2元,由上诉人珠海市好百年家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烽娟代理审判员 朱 玮代理审判员 马翠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粤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