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黄风与赵百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245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20以本案经法院开庭调解后,愿意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剡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满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