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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周口市振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振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周口市振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金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国斌,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贾国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田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市振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口市振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市振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口市振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周口市振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君审 判 员 靳学丽陪 审 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连东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