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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陈颖与周忠超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颖,周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889号(2015)崇执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陈颖,男,1973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周忠超,男,197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颖与被执行人周忠超(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525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周忠超去向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对本案申请标的额人民币71,550元暂缓执行。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施杰审判员王勤代理审判员倪圣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刘琦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审判长 樊 利审判员 汤元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宏伟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