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7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田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宁波耐吉钢结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田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宁波耐吉钢结构有限公司,邹长苗,周银娣,杨万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709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代表人:沈利义。被执行人:慈溪田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长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耐吉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万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邹长苗。被执行人:周银娣。被执行人:杨万能。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1519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慈溪田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宁波耐吉钢结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尚有纠纷款本金3107161.8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3472元,案件受理费1583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70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陆 超 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