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一某诉王二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某,王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全文
王 一 某 诉 王 二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曲民初字第346号原告:王一某,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王二某,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住曲沃县。原告王一某与被告王二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一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二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一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相识很短,了解甚少。婚后发现被告王二某性格孤僻,不与亲朋、邻居打交道。只要朋友来到原告家,事后必定要争吵,双方常常因此发生争执,导致现在没有亲朋敢到原告家。同时被告对原告更是毫不关心,为了维持这个家庭原告一忍再忍,2015年2月27日(正月初九)原告父母的朋友到家里来坐,就因为有朋友来原告家,被告发了脾气,原告的父亲劝了被告几句,被告竟然端起一杯茶水泼到原告父亲身上,并提出离婚,后被告就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原本有一次失败的婚姻,不愿意再走离婚的道路,但被告的行为使原告和被告无法生活下去,原告认为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由于被告的原因未能培养起夫妻感情,现在双方婚姻已经名存实亡。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二某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培养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应予以准许双方离婚。被告王二某经本院两次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可依法缺席判决。由于被告未到庭,双方共同财产问题及债务问题,本案不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一某与被告王二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建荣审 判 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陈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洁 来源: